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拒不整改的,建议取消责任单位和主管人员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