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托底安置工作,在进入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前,为其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职业介绍服务。未参加过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进行求职登记。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须参加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时间提供,对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原则上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以上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对按规定享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按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别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