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科室:
为严格落实“河长制”保密制度,依据《城中区河长制办公室保密制度》,特制定《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办公室保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守国家档案机密,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条 街道河长办做好保密文件材料的保管工作。保密文件、传真、电报、信函、档案及各种保密资料的印刷、收发、传递、阅办、借阅、清退、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等,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三条 机要件传送由区河长办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专柜存放,逐份登记,及时呈送领导批示,并严格按批阅范围传阅。阅办完毕的机要件应及时清退,不得私自存留和销毁。
第四条 翻印、复印文件必须经综合办批准,绝密文件严禁翻印、复印。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抽屉内,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窗锁门,严防失、泄密;复印件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由办公室负责按期收回密级文件、资料。
第五条 起草文件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得随便丢弃,更不得将机密文件当废纸出卖。销毁的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并应当到规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发表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第八条 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要严格划分密级。凡秘密信息,一律不准在开放的网络系统里加工、贮存、传输。计算机网路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要存入专用光盘,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相连。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制度。凡需要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均需街道河长办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审核签字,并报送街道河长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做好节假日保密工作,每逢重大节日前,要对文件、资料进行检查清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对档案资料复制和拍照,更不得涂改、伪造、撕毁、丢失,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