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上限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具体测算办法: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额度=家庭人口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年内困难延续时限不超过12个月)×西宁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643元/月)。
救助对象:
凡本区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公租房等维护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救助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个人材料:①个人手写书面申请;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③家庭类别证明复印件(低保、特困、残疾、孤儿、优抚对象等相关证件);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银行卡复印件;⑤救助证明材料(意外伤害、医疗票据、教育票据等资料)。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资料;⑥入户调查;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核对报告;⑧临时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业务申请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⑨会议审批纪要;⑩资金发放台账。
不予救助的情形:
①家庭成员拥有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②家庭成员在非办公高收费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非国家统招自费生、出国留学生的;③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城市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④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登记或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不自食其力的;⑤家庭存款总额(银行存款、有价值证券、债券的总额)高于西宁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⑥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⑦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出现其它临时困难进行申请时原则上不予救助;⑧经省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该救助的其他情形。
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走访、邻里佐证、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以及赡抚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办理。
办理地点:南关街社区(南关街43号)
水井巷社区(民主街7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咨询电话:8225183、8232612
投诉电话:8227290、829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