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群:持有本省常驻户口的居民,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赡(扶)人,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申请更改为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申请
申请材料: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抚养人书面证明,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更改为特困供养申请书、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走访,邻里佐证。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以及赡抚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南关街社区(南关街43号)、水井巷社区(民主街7号)
投诉电话:8227290、829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