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城中区:坚持“六办”服务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环境    2024-12-16     · 城中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    2024-12-13     · 王卫东在城中区开展接访下访工作时强调 依法依规依程序尽力满足群众合理诉求    2024-12-13     · 【区委书记谈节水】解好时代“水方程” 答好全民“节水卷”    2024-12-1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南川西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义务教育>>正文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及学籍管理相关知识

2024-10-30 11:48  点击:[] 来源:区南川西路街道办事处

控辍保学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青政办〔2018〕23号)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通过司法程序下达法律文书。

第一章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南川西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8日

上一条:城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备案表 下一条:城中区2024年秋季学期“幼升小”信息采集通知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