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024-10-16     · 千人“骑”聚,燃动城中    2024-10-14     · 城中区组织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2024-10-13     · 城中区开展高风险人群布病筛查活动    2024-10-08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农补贴>>正文

城中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3-05-11 10:11  点击:[] 来源:

根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32号)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支持引导农民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布局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坚持“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原则,为保障全区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以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的结果为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我区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等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优化调整该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我区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按照我省补贴选取的15大类37个小类132个品目为补贴范围(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

我区补贴范围总体稳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省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按年度进行调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适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增补建议。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的农机专项鉴定情况可将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7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本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自主向当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三)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购置安装类、设施类或者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区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三)主动公开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补贴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受理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城中区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要加强购机者隐私信息保护,不得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折)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全面贯彻《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区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对补贴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受理工作,要及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情况。

七、总结报送

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局。

八、咨询服务电话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

省农机推广站产品质量监督电话:0971-8252826

省农机局联系咨询电话:0971-6101776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2083

“三农”服务热线:0971-12316

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971-6145349

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联系电话:0971-8246539

城中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971-8211731

附件1

2021—2023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37个小类13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施肥机械

2.2.1施肥机

2.2.2撒肥机

2.2.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3.2番茄收获机

4.3.3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子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子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6.1.2磨浆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剥壳(去皮)机械

6.3.1玉米剥皮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热水加温系统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水井钻机

15.2.6旋耕播种机

15.2.7杂粮色选机

15.2.8秸秆膨化机

15.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1沼气发电机组

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3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4果园作业平台

15.2.15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6秸秆收集机

15.2.1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上一条:城中区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下一条:《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办指南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