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根据《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青政办[2018]73号)有关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安置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4、登记失业残疾人;
5、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安置程序
各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需要、开发申请报告、开发目录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合理安置公益性岗位。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等实际,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服务,未参加过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须先参加技能培训,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
办理流程
1、审核:通过“金保系统”查验《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是否登记为失业状态,是否有3次以上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的内容。
2、公示评议: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评议后填写初评报告。
3、上报复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和初评材料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4、派遣安置:县(区)公共服务机构复审完成后,派遣至用人单位进行安置。
5、信息更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金保系统”“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