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具有西宁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能否办理补缴?
答:可以补缴。参保人员需补缴本年度以前缴费的,由参保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进行补缴,参保人员也可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具体流程:
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到当地乡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乡镇、社区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经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在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由金融机构代扣补缴金额,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到账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人员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4张1寸照片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殊参保群体除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4张1寸照片外,还要带有效证明原件(如:重度残疾人员和中轻度残疾人员携带残疾证;村干部携带任职批复或当选证书复印件和公式情况说明书)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特殊参保群体(重度残疾、中轻度残疾、贫困人员、村干部)有效证件、银行卡、4张照片、无身份证可提供户籍证明提交至社区、乡镇;
社区、乡镇审核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并协助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向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上报初审资料,并录入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发放养老手册;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社区、乡镇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复核系统中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一)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档次标准,调整后,我省个人年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缴费流程:
(一)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
参保人员将当年缴费金额存入银行卡中,金融机构代扣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到账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标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需联系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当年未变更缴费标准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标准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
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到社区、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复核缴费档次后,核定缴费金额;
参保人员将当年缴费金额存入银行卡中,金融机构代扣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到账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5.政府怎样帮助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
根据我省政策规定,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可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政府全额代缴。同时,政府还给30元的缴费补贴,一共130元全部记入参保贫困人员个人账户,并按年计息。
6.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时有没有丧葬费?
青海省城乡居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2019年丧葬补助金为185元×10个月=1850元。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吗?
答:(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且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的关系: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居民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以后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例如:某居民按200元档次缴费15年累计缴费3000元,每年缴费补贴40元,15年共补贴600元,个人账户共计为3600元的是这个账户,那么到60岁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3600元/139=25.89元,2019年基础养老金为180元,该居民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为205.89元;如果这个居民缴费满15年后还没到60岁,且愿意继续缴费,按200元标准多缴1年,个人账户增加240元,个人账户共计为38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3840元/139=27.62元,居民月领取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1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7.62+加发性养老金10元(缴够15年后每多缴1年每个月增加10元)=月领取养老金217.62元。每多缴1年,养老金增加了10元,即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养老金核定、支付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交社区、乡镇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社区、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对到龄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进行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做待遇核定;
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8.城乡居民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跨险种制度衔接?
答:(一)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须在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方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二)跨险种制度衔接:(1)已经按照国家或我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3)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4)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5)参保人员若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