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05170003 | 发文字号: | 城中市监〔2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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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14:52 |
各室、所: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质量安全和保障有了更高要求,为积极配合做好供应保障,持续加强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涉疫药械质量安全,根据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落实细化专项行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冠病毒疫苗使用环节监管。要严格按照《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对全区新冠疫苗接种点和疾控中心,围绕疫苗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储存疫苗的冷链运输设备设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良好;疫苗储存配送全过程温湿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实时监测记录;是否准确及时填报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涉疫药品零售环节质量量监管。加强药品零售环节质量监管,综合利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舆情监测等数据,统筹日常检查以及跟踪检查等手段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在2023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50%以上的重点保供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销售新冠对症治疗药品的来源渠道、储存条件、销售记录等内容,严格规范零售药店拆零销售、处方药销售等行为。严查销售假劣药品、销售过期药品、无证经营药品、不按规定销售新冠杭病毒小分子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质量监管。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用防护口罩、呼吸机、制氧机、血氧仪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纳入辖区重点监管目录,各所建立并完善监管档案、制定检查计划,在2023年6月前完成辖区内50%以上零售经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供应商审核记录,监督企业严格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确保销售产品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检查企业运输、储存条件和相关管理记录,监督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运输、储存医疗器械产品,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质量抽检力度。 四、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要对违法违规监测数据及时组织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网络销售者主体责任,2023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50%以上的重点保供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者开展检查,重点关注新冠治疗药品及器械单品种销量异常增长、最后一公里配送等方面情况,严查非法销售假劣药、非法销售疫苗等禁止零售药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销售医疗器械、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超范围超方式经营新冠治疗药物、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新冠抗病毒小分子药物等行为。 五、加强案件查办力度。以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为重点,聚焦无证经营、网络非法销售、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网络监测、风险会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依法依规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依法公开案件处罚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加强案件信息互通、执法协同和联合惩戒,发现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网信、海关、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 六、研判确定监管重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要求,结合本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安排部署和产业实际,确定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品种,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确保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七、加强工作分工落实。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的要求,对各项措施进行梳理分解,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时完成。同时,各所要加强信息报送,指定专门联系人,及时报送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执法办案等信息。如遇到突发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向药械监管室报告。 请各监管所于2月10日前,将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见附件1)报送至药械监管室。周报按填报要求及时报送(见附件2),月报在每月18日前将汇总专项工作小结报送药械室,6月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药械监管室 李永萍0971-8231196 附件:1.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 2.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附件1 涉疫药品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所
涉疫医疗器械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所
附件2 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市场监管理所
数据截至日期:2023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的数据为专项行动开始后,累计至填表日的数据。 2.周报每周二16:00前报送,月报每月18日前报送。 3.情况统计表通过微信号(Ping554179790)发至药械监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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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下一条: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中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