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监测水、气、土壤等环保指标或未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2021-11-15 17:29 点击:[]
来源:
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执法主体 |
违法情景依据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或执法流程图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救济渠道 |
备注 |
1 |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监测水、气、土壤等环保指标或未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餐厨垃圾5017 |
总寨镇人民政府城管中队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1-2212650 |
0971-2212650 |
无 |
无 |
文章来源:城中区总寨镇政府
编辑:张景秀 责任编辑:李崇岭
发布审核:马丽萍
上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下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处置餐厨垃圾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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