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2021-11-15 17:30 点击:[]
来源:
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执法主体 |
违法情景依据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或执法流程图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救济渠道 |
备注 |
1 |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餐厨垃圾5014 |
总寨镇人民政府城管中队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1-2212650 |
0971-2212650 |
无 |
无 |
文章来源:城中区总寨镇政府
编辑:张景秀 责任编辑:李崇岭
发布审核:马丽萍
上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下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要求监测水、气、土壤等环保指标或未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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