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制度
2004年国家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2008年起,西宁市将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提前至55周岁)以后实施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20元,2012年起标准提高到1160元,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社区)和乡(镇、办)审核、公示;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审批、发放;
•市、省、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下述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
★“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城镇和农牧区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2012年标准提高到1620元,2014年起标准再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年4080元(每月34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年2040元(每月170元),2016年起青海省将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2012年标准提高到1320元,2014年起标准再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年3240元(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年1800元(每月150元),2016年起青海省将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直至亡故为止。
▲资格确认程序
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
•本人提出申请;
•村(社区)和乡(镇、办)进行资格初审;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