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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农林牧水局责任清单

2023-03-30 09:28  点击:[] 来源:

二、农林牧水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采砂按当地市场销售价的10%计收;淘金(包括淘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收购价的2%计收;难于核定产量、产值的人工采挖或翻动砂石,按进入河道作业总人数每天每人0.4元计收。

1、 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防洪及周围安全影响的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3、经环境、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4、砂石资源管理机构准予登记备案。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20个工作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兽药经营许可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4.8)第22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1、基本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5、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说明;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目录;8、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S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9、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经营进口兽药的企业使用);10、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销售的品种),(经营国内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使用)

7个工作日

县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二)行政处罚(共14 项)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5条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3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5条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6条

20个工作日


5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6条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7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同上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8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9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10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1

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12

擅自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13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4

未经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处罚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1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15日之内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5、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2

封存或者扣押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育材料

企业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综合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4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行政强制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6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8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9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0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1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2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5条

20个工作日


1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10.1)第65条

20个工作日


15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公告第22号2005.5.28)第47条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7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防汛办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收费(共2项)

1

河道采砂管理费

采砂单位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区水政水资源科

公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竣工验收前


(六)行政给付(共1项)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

农机购置补贴办理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城北区农林牧水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北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北农字〔2015〕60号)。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组织代码和惠农“一卡通”。

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行政裁决(共2项)

1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机站

向社会公开


按国家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30/20个工作日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八)行政确认(共16项)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

林木采伐许可证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后需经西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签署意见,若涉及占用立地,需委托由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批准。

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木材运输证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1、木材来源证明

2、木材检尺单

3、植物检疫证

15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林木加工、经营批准同意书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表;

2、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4、注册资金证明,相应的从业人员;

5、法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15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企业

农牧局

向社会

公开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15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3、不依法履行现场鉴定职责或者现场鉴定不力,影响现场鉴定结果,损害农户利益的;4、参见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和专家鉴定组成员在现场鉴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鉴定程序的;5、从事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和专家鉴定组成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和发放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经站

向社会公开

按国家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6

水产养殖证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渔业站

向社会公开

提交下列材料:㈠养殖申请表;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30个工作日


7

植物检疫证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向社会公开


8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机站

向社会公开

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0个工作日)


同下


9

取水许可(一万方以下)

单位和个人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0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单位和个人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4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12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单位和个人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13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企事业单位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1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单位和个人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1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主席令第71号2007.8.30)

20天


16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3天


(九)行政奖励(无)

(十)行政检查(共7 项)

1

对已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检查

单位或个人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2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单位或个人

区防汛抗旱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检查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区水管站

向社会公开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区水利工程质监站

向社会公开


5

对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

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6

对兽药经营单位检查

企业、

社会组

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

公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对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

公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监督(共26项)

1

对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等行为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04.7.1)第28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的监督的;2、监督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监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监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的监督的;5、擅自改变的监督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监督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的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 2004.8.28)第59条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3

对农药生产、销售情形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2001.11.29)第40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的监督的;

2、监督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监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监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的监督的;

5、擅自改变的监督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监督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的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经营)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 2004.8.28)第60条


5

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6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7

对动物防疫行为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8

对兽医执业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9

畜牧业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0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1

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3

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14

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监督检查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检查管理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17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管理

区农林牧水局

办公室

社会公开

西宁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2015年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办〔2015〕21号)文件。


18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或公民

区水政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


19

对非法采石、采矿、采土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0

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21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监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监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2

对河道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3

影响水库、水利工程正常使用违法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4

取水、节水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5

对水行政许可资格、水资源论证资质及相关活动的监督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26

2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区水政水资源科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20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10项)

1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企业

农牧局

向社会

公开

15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农业损失的;4、种子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种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初审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团)或个人

农产品检测站

向社会

公开

10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

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3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初审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团)或个人

农产品检测站

向社会

公开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4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公民

经管站

向社会公开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公民

社会组织

经管站

向社会公开


6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机站

向社会公开


7

种用、乳用动物定期检测

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8

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

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9

疫区解除封锁前验收

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社会组织或公民

农牧局

向社会公开


1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企事业单位

区水政水资源科

社会、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第104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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