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其他 |
(一) |
行政许可(无) |
(二) |
行政处罚(共26项) |
1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3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4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5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6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7 |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8 |
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9 |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0 |
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机关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1 |
在非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机关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2 |
有关责任人员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3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4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5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6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7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8 |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
公民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19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0 |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1 |
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2 |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3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及农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4 |
农业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及农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5 |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及农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6 |
农业普查对象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及农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7 |
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警告、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28 |
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警告、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户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90个工作日 |
|
(三) |
行政强制(无) |
(四) |
行政征收(无) |
(五) |
行政收费(无) |
(六) |
行政给付(无) |
(七) |
行政裁决(无) |
(八) |
行政确认(共1项) |
1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机关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15个工作日 |
按西宁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
|
(九) |
行政奖励(无) |
(十) |
行政检查(共1项) |
1 |
统计执法检查 |
部门、企业、乡镇统计机构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20个工作日 |
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2006.7.17)第13条 ,视情节严重给予纠正、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
|
(十一)行政监督(无) |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
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部门、企业、乡镇统计机构 |
区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20个工作日 |
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2006.7.17)第十三条:视情节严重给予纠正、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