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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档案局权力清单

2022-04-02 17:33  点击:[] 来源:

一、行政权力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编委市编发(1984)026号文件“关于各区内部科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1984年5月城中区档案馆正式成立,归城中区委序列。

1997年根据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区、县档案馆增挂档案局牌子的通知》【宁机编发(1997)54号】,档案馆增挂档案局牌子,归城中区委办公室管理,原规格与隶属关系不变,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履行档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档案的保管利用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七)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CZQDAGXZCF-1)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CZQDAGXZCF-2)

3、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CZQDAGXZCF-3)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24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24条 利用档案馆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CZQDAGXZCF-4)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CZQDAGXZCF-5)

(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24条第四、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25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共1项

1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CZQDAGXZZS-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16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15条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征购。

(五)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行政确认(共2项)

1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CZQDAGXZQR-1)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19条 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具有的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转让、出卖审批;(CZQDAGXZQR-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16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九)行政奖励(共1项)

1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CZQDAGXZJL-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5.5)第6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十)行政检查(共1项)

1、对档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CZQDAGXZJC-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局令5号 1999.6.7)第7条第三款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8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第4号令)第3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行政监督(无)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11项)

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1)

2、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2)

3、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3)

4、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4)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5)

6、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6)

7、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7)

(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 1996.7.5)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局令5号 1999.6.7)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26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CZQDAGQTXZQL-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局令5号 1999.6.7)第29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9、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CZQDAGQTXZQL-9)

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4.28)第16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10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CZQDAGQTXZQL-10)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2002.7.29)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1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牟利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CZQDAGQTXZQL-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1996.7.5)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16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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