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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信访局责任清单

2022-04-02 17:33  点击:[] 来源:

二、信访局行政权力岗位职责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间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处罚(无)

(三)行政强制(无)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收费(无)

(六)行政给付(无)

(七)行政裁决(无)

(八)行政确认(无)

(九)行政奖励(无)

(十)行政检查(共1项)

1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第4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需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需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行政监督(共6项)

1

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6条第4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需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需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3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4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6条第4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需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需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6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23项)

1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6条第4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需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需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3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4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5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7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0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8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9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0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1

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2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13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4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5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3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6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7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4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1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5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48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

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22

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23

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信访局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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