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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信访局权力清单

2023-03-30 09:31  点击:[] 来源:

一、行政权力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2号)和《中共西宁市城中区委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城中发[2015]11号),设立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城中区法制办公室、区信访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待群众来访,征集人民建议,调研信访工作,综合分析信访形式,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重要信访事项办理和落实;负责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二)负责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查信访工作。

(三)办理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处罚(无)

(三)行政强制(无)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收费(无)

(六)行政给付(无)

(七)行政裁决(无)

(八)行政确认(无)

(九)行政奖励(无)

(十)行政检查(共1项)

1、督促检查信访事项;(CZQXFJXZJC-1)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6条第4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行政监督(共6项)

1、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监督;(CZQXFJXZJD-1)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2、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监督;(CZQXFJXZJD-2)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监督;(CZQXFJXZJD-3)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4、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监督;(CZQXFJXZJD-4)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监督;(CZQXFJXZJD-5)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6、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监督;(CZQXFJXZJD-6)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39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23项)

1、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CZQXFJQTXZQL-1)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0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CZQXFJQTXZQL-2)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2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3、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CZQXFJQTXZQL-3)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2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CZQXFJQTXZQL-4)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5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CZQXFJQTXZQL-5)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CZQXFJQTXZQL-6)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7、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CZQXFJQTXZQL-7)

依据:《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48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CZQXFJQTXZQL-8)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2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CZQXFJQTXZQL-9)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3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0、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CZQXFJQTXZQL-10)

依据:《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48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CZQXFJQTXZQL-11)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CZQXFJQTXZQL-12)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3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CZQXFJQTXZQL-13)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4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CZQXFJQTXZQL-14)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CZQXFJQTXZQL-15)

依据:《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48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CZQXFJQTXZQL-16)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CZQXFJQTXZQL-17)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4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CZQXFJQTXZQL-18)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0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19、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CZQXFJQTXZQL-19)

依据:《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5.26)第48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CZQXFJQTXZQL-20)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0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ZQXFJQTXZQL-21)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3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CZQXFJQTXZQL-22)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1.10)第40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3、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CZQXFJQTXZQL-23)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1.10)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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