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才,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31986******,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村*社*路*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广场*号楼*室。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派出所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号
申请人马*才因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2022年3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滩)行罚决字〔2022〕*号)不服,于2022年3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滩)行罚决字〔2022〕*号),并对沈*财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
1.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日,申请人乘坐沈*财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T***”出租车自西宁市海湖新区打车至城东区建国南路新千国际广场后,沈*财又将申请人载至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附近,将申请人拉下出租车,沈*财欲带申请人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但未找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正门,便将申请人强行塞至出租车,期间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推搡、撕扯,沈*财在殴打、推搡和撕扯申请人的过程中,将申请人的欧米伽牌手表摔到马路边的绿化带中,导致申请人手表刻度盘中的刻度被摔下来。同时,沈*财用力撕扯申请人的衣服,导致申请人身穿的新黑色皮衣被损坏,以上事实过程有出租车车内视频音频记录,以及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监控。但是该案发生后,被申请人仅以违法行为人沈*财将申请人载至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进行推搡、撕扯为由,对违法行为人沈*财处以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中公(滩)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违法行为人沈*财处罚太轻,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请求撤销原处罚,并对沈*财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
1.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2022年3月*日*时*分许,报案人马*才报称自己被他人殴打。经调查了解,马*才酒后于2022年3月*日*时*分许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搭乘青AT***出租车到城东区建国南路新千虫草国际广场附近,到达目的地后马*才以与其朋友电话聊天为由不支付车费、不及时下车,引起出租车司机沈*财不满,沈*财多次催促马*才支付车费下车,马*才不听劝告,还扬言沈*财要是再催促自己下车就要对其殴打,沈*财听后情绪激动就在车内与马*才发生口角。后沈*财将马*才拉至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报案,称要追究马*才扬言殴打自己的法律责任,两人下车后因走错门未能在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报警,沈*财便称要将马*才拉到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讨说法,但此时马*才拒不上车,沈*财便对马*才用力推搡,让其上车,上车后马*才称自己的手表被沈*财打掉在路边的绿化坪中,沈*财表示自已不知情,不对马*才手表的事情负责,双方返回手表掉落地,马*才表示自已不捡手表,沈*财也未捡手表,双方再次上车前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途中,在车上沈*财撕扯了马*才的衣领,让其支付车费,之后沈*财担心马*才的手表被路人捡走,又将车辆掉头回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路边,让马*才下车捡取手表,马*才以手表是沈*财打掉为由拒不捡取,后双方僵持不下,马*才遂报警称自己与出租车司机乘务纠纷,报警结束后双方下车等待,该警情由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出警处置。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依法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对当事人马*才、沈*财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案发时出租车监控视频、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视频,综合本案证据,查清了沈*财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沈*财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一是2022年3月*日,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受理本案后,办案民警对当时的出租车行车监控视频、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视频排查,违法行为人沈*财并未在出租车内对当事人马*才有任何殴打行为,二人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下车后,当事人马*才不配合沈*财的要求上车去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致使沈*财行为过激对当事人马*才进行大力的推搡动作,当事人马*才在现场并未有明显的外伤,其在医院检查身体后也无受伤部位。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沈*财共有两次动手行为,一次是在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推搡马*才,让其上车,一起前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第二次是在前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途中,沈*财撕扯了马*才的衣领,让其支付车费。二是违法行为人沈*财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有悔过表现,对当事人用力推搡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当事人马*才上车配合去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报警维护自已权益,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认为当事人马*才作为一名理性成年人,虽然案发时喝了酒,但其意识依然清醒,应当恪守诚信,遵守公序良俗,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支付车费、及时下车,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营生,更不应该以打电话等为借口,故意拖延时间,引发争执,其在本案中对案件的后续发展存在一定的过错。四是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查清案件事实后,本着化解不必要的纠纷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及时指出双方在本案发展中的不妥之处,依法组织调解,未调解成功。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人沈*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沈*财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不存在未查清案件事实,处罚太轻的情况。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在处理沈*财殴打他人案中,依法履职,处置适当,未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日*时*分许,申请人酒后搭乘沈*财驾驶的青AT1424出租车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至城东区建国南路新千国际广场,到达目的地后申请人与其朋友电话聊天,未及时支付车费、不及时下车,出租车司机沈*财催促申请人支付车费下车,申请人仍未付车费,未下车,还扬言要对沈*财实施殴打,沈*财听后情绪激动就在车内与申请人发生口角,于是沈*财开车载申请人来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报案,称要追究申请人扬言殴打自己的法律责任,两人下车后因走错门未能在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报警,沈*财便称要将申请人带到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讨说法,但这时申请人拒不上车,沈*财用力推搡申请人让其上车,上车后申请人称自己的手表被沈*财打掉在路边的绿化带中,沈*财表示自己不知情,不对申请人手表的事情负责,双方返回手表掉落地,申请人表示自己不捡手表,沈*财表示怕申请人因手表讹上自己,也未捡手表,双方再次上车前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途中,在车上沈*财撕扯了申请人手臂的衣服,让其支付车费,之后沈*财担心申请人的手表被路人捡走,又将车辆掉头回到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路边,让申请人下车捡起手表,申请人以手表是沈*财打掉为由拒不捡取,后双方僵持不下,申请人遂报警称自己与出租车司机乘务纠纷,之后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受理案件并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发现沈*财对申请人有推搡、撕扯行为,但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期间提出过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但申请人无调解意愿。2022年3月*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沈*财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机关通过对出租车行车监控视频、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监控视频、相关证据资料等审查,发现沈*财对申请人有推搡和撕扯行为,但未对申请人身体造成伤害,且申请人到达目的地后不及时付车费和下车,导致与沈*财产生矛盾,引发了纠纷,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我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另外,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段内容中有部分文字重复,但该部分内容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应当规范制作文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申请人和沈*财在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光盘1个,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门口监控视频光盘1个,行政案件卷宗1份,申请人2022年6月*日所做笔录1份,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民警马*元2022年6月*日所做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南滩派出所2022年3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滩)行罚决字〔20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