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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城中复〔2023〕11号

2023-09-14 08:51  点击:[]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申请人:王*,男,1995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村。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尖*措,系该局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号

申请人王*对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蜂蜜枣糕”“*手工桃酥”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回复告知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办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3年3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枣糕”,“*手工桃酥”),邮件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签收。被申请人至7月*日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受理情况或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至今未告知本案的受理情况,也未告知本案的办结结果或是否施行奖励相关信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排除被申请人不愿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办理结果。

申请人称一是经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蜂蜜枣糕”“*手工桃酥”的投诉受理、办理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回复告知的情况不属实。二是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接到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城中复〔2023〕11号)后,被申请人立即下达行政复议转办通知书,将复议事项交由属地监管单位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因机构改革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交由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工作正在交接中)进行调查核实,该邮件的邮政投递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条、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投递时应当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未经收件人签收,造成南川工业园区分局未能收到申请人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蜂蜜枣糕”“*手工桃酥”投诉的编号为*********的挂号邮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日,申请人向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书面邮寄一封信件,挂号信编号*********,物流信息显示门卫于2023年3月*日签收,申请人称信件内容是关于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蜂蜜枣糕”“*手工桃酥”的投诉举报函,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受理情况或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23年7月*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构于8月*日,对邮政投递员进行询问了解到2023年3月*日下午*时许,邮政投递员严某将投诉举报挂号信夹到当天需要投放报纸的中间后将挂号信和报纸一起放在了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值班室的桌子上,未向收件单位电话告知签收挂号信,值班室当时没有人在场,投放到值班室后也未向收件单位电话确认签收情况。同时,负责城中区创业路*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南川投资服务中心项目部提供书面证明,说明在一楼大厅安排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何单位及企业的信件、邮件的签收,管委会订阅的报纸由邮政投递员与管委会办公室商定后,自行放置在一楼前台再由管委会办公室的保洁投放。另因机构调整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市场监管职责交由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同时将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的15名行政编制和1名工勤事业编制连人带编划转至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机构调整后该案中被申请人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蜂蜜枣糕、*手工桃酥的投诉举报函各1份;

2.关于*蜂蜜枣糕、*手工桃酥的食品照片各2张;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资料物流信息截图及邮寄信封袋照片各1张;

4.申请人在*生鲜超市购买*蜂蜜枣糕、*手工桃酥小票照片1张;

5.*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南川投资服务中心项目部关于其在一楼大厅安排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何单位及企业的信件、邮件的签收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6.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区分公司对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关于因中午时间无人接听电话将投诉挂号信按址与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当日报刊一并放到一楼大厅报纸、信件投放处的复函复印件1份。

7.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关于自2023年3月*日至2023年7月*日收到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城中复〔2023〕11号)为止,未收到编号为*********挂号邮件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8.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日对邮政投递员做的询问笔录1份。

9.《中共西宁市城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的通知》(城中机编委发〔2022〕15号)。

本机关认为:因邮件的邮政投递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条、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投递时应当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未经收件人签收,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南川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单位未能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挂号信,对投诉举报事项并不知情,因此未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收到投诉举报挂号信,未作出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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