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2024年1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在南京路、华盛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开发建设的“安昕雅苑住宅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尺寸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总面积4145.78平方米的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6、中标通知书;7.《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出具的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中自林罚告字[2024]01号、城中自林罚听字[2024]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外立面尺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以每平方米3205元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捌仟陆佰捌拾玖元整(¥112868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金缴纳至本市银行,罚金入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