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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3〕34号

2024-03-21 14:49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情况进行告知,于2023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是邮政挂号信,被申请人于11月*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11月*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是2023年11月*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添加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冬虫夏草酒,属于三无产品的投诉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三无”冬虫夏草酒。二是**商贸有限公司证照齐全,经营主体合法。三是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添加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冬虫夏草酒,属于三无产品。现场据当事人交代给申请人销售的两瓶“三无”冬虫夏草酒是一个陌生人到店里推销的,商家本想自己喝,申请人要购买,就卖了,没留联系方式,没有购货票据。四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三无”冬虫夏草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城中市监责改(2023)*号〕。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首违不罚原则,柔性执法原则”的规定,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内容为**商贸有限公司售卖的酒添加冬春夏草,且是三无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11月*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截至2023年11月*日前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邮件封面和邮件签收信息截图;

2.申请人提供的光盘;

3.申请人提供的冬虫夏草酒产品图、付款截图、与康锦青藏特产聊天对话截图;

4.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

5.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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