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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20号

2024-09-26 09:06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中区**超市售卖的牛肉干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4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对被申请人回复不合理,适用法条错误,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商家,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对于申请人的诉求重新组织调解;

3.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及现场执法记录。

申请人称在西宁市城中区**超市购买了一包牛肉干,回去食用发现味道不对,查阅发现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经营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得到的回复是:“经处理,4月*日下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投诉产品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且都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所售的牛肉干未标明散装食品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126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店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要求其立即整改,以上,已电话告知投诉者。”但实际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电话告知我处理结果。

商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被申请人包庇违法商家,对违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李**在12315投诉,被申请人立即下达投诉转办单,将投诉事项派至属地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4月*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西宁市城中区贾小村临街“西宁市城中区**超市”(以下简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超市”负责人出示该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对均属于有效证件,“**超市”负责人提供了由西宁城东**酒业(简称:**酒业)销售的散装牛肉干,并由**酒业提供供货方相关证明(1、所售牛肉干供应商为“西宁城东**酒业”,经营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食品集散中心,供应商相关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2、所售牛肉干产自“连云港**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3、中安检测出具的编号为ZARE20240117A检测报告符合标准要求)。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所售的牛肉干未标明散装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责令限期整改。“**超市”负责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制作了信息全面的散装食品标识标签,规范了散装食品贮藏条件及要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收到任何电话告知处理结果一事,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日通过南川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电话8231***已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从2024年3月*日登记,4月*日受理,4月*日现场调查,4月*日回复处理结果办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积极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日在西宁市城中区**超市购买了一包牛肉干,食用后味道不对,查阅发现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经营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3月*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下达投诉转办单。2024年4月*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西宁市城中区贾小新“西宁市城中区**超市”(以下简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超市”负责人出示该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对属于有效营业执照及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市”负责人提供了由西宁城东**酒业供应的散装牛肉干,并提供了**酒业的相关证明(1、所售牛肉干供应商为“西宁城东**酒业”,经营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食品集散中心,供应商相关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2、所售牛肉干产自“连云港**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3、中安检测出具的编号为ZARE20240117A检测报告符合标准要求)。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所售的牛肉干未标明散装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并限期整改。“**超市”负责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制作了信息全面的散装食品标识标签,规范了散装食品贮藏条件及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日通过南川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电话8231***已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从2024年3月*日进行登记,4月*日受理,4月*日现场调查,4月*日回复办理结果,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积极依法履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超市购买到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的牛肉干,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核查该店证照齐全,但确实存在申请人投诉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法向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回复,被申请人对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投诉作出处理的理由均向申请人回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日作出的反馈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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