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城中自林罚决字[2024]09号
当事人:西宁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2024年 10月 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城中区南京路63号开发建设的“明昊熙苑小区”项目,建筑物4、5号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71.95㎡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施工合同》复印件;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7、《成果报告书》复印件;8、《总平图》复印件;9、《日照分析图》复印件;10、现场影像资料。
2024年 11月 0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中自林罚告字[2024]09号、城中自林罚听字[2024]0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会议决定,根据《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物4、5号楼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71.95㎡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1765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金缴纳至本市银行,罚金入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