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宁万涵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在新安街与时代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开发建设的“万科城·时代星光B区项目”,建筑物11/12/14号楼外立面形式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修建性详细规划》;6、现场影像资料。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中自林罚告字[2024]08号、城中自林罚听字[2024]0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会议决定,根据《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以单体楼栋为处罚依据,按照每栋楼柒万元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金缴纳至本市银行,罚金入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