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宁**娱乐中心
委托代理人:马**,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
申请人西宁**娱乐中心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西)行罚决字[2024]106**号)与《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宁中公(西)责通字[2024]100**号)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24年9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