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于2024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提交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并未告知申请人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