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2024年11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1号开发建设“熙龙湾”项目,根据《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编号:宁测竣2023-152号/宁测竣2024-100号)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049.62㎡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施工合同》复印件;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7、《成果报告书》复印件;8、《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单》复印件;9、《日照分析报告》复印件。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中自林罚告字[2024]011号、城中自林罚听字[2024]0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筑物1号、2号、11号楼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049.62㎡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整(262772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金缴纳至本市银行,罚金入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