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有福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6301002900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李有福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0290005****)不服,于2024年11月5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63010029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出,不属于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另外,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0290005****)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申请期限。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申请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