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4.24)第61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建设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是否擅自开工建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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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水污染防治设置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2.28)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2.28)第73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9.19)第18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建设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经过建成、经验收或者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等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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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湟水流域沿河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 |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3.9.27)第55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湟水流域沿河餐饮服务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湟水流域沿河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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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71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第37、38、39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5.8)第18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畜禽规模养殖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2.是否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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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75、81、82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涉危企事业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6.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1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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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82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企事业单位、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3.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行为;4.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等的行为的检查;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6.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行为的检查;7.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检查;8.是否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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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企事业的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10.12.22)第14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1.25)第23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医疗机构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2.是否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5.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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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对文化娱乐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第48、50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9.19)第18条第3项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产生噪声的企事业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2.是否在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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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涉危企事业的检查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8.30)第20条 |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
涉危企事业单位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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