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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5项)

2021-04-14 16:12  点击:[]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9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企业

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1次/年

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及实地检查方式

1.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登记的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对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报告七项内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抽查查检。


2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8.19)第21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

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1次/年

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及实地检查方式施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登记的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对年度报告的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点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检查。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8.19)第18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农业专业合作社

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1次/年

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及实地检查方式

1.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登记的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对年度报告的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点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等信息(6)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抽查检查。


4

食品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第6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

5%

4次/年

现场检查

1.经营者是否持证持照合法经营;2.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3.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5

广告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6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3%

1次/年

现场检查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按照《广告法》第三章的规定从事经验活动


6

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检查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1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被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1次/年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1.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2.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7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检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4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商品零售市场主体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2.商品零售场所是否违反规定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或销售凭证上未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3.商品零售场所是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塑料购物袋。


8

对集贸市场的检查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3.21)第3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各类集贸市场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1.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经验违禁品,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2.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在指定地点交易。


9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1999.3.15)第127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签订交易合同的各类市场主体

1%

1次/年

现场检查

签订履行合同是否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2013.10.25)第32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

1次/年

现场检查

1.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1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计量的检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04.4.30)第9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从事零售商品市场主体

1%

1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12

对商标及其代理组织、印制企业的检查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第62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商标及其代理组织、印制企业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有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2.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3

对特殊标志的检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0.20)第6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特殊标志的使用者

1%

1次/年

现场检查

1.殊标志的使用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是否利用特殊标志行诈骗等活动。


1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经营者

3%

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5

对直销活动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23)第6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5%

1次/年

现场检查

1.企业是否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直销员资格;2.企业是否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规依法经营。


16

对传销活动的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23)第4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组织或者经营者及传销人员

3%

2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2.参加传销人员违法传销行为


17

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7.3.27)第15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再生资源市场及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市场主体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经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2.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


18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4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涉及计量单位和个人

1%

1次/年

现场检查

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修理是否符合计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5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不少于3%

1次/年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0

对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检查

《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5条第2款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的市场主体

不少于5%

2次/年

现场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21

对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2.12)第29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2014年12月12日)第3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经营的市场主体

5%

2次/年

现场检查

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是否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2.是否申请备案或者经验许可;3.购进医疗器械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


22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5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60号令2002.8.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2000.4.30)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

3%

2次/年

现场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依据《药品经验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2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2014.1.26)第39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网络交易主体

2%

1次/年

现场检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否合法


24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的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09.11.1)第4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农资经营市场主体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农资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2.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25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6.12)第18条

区食药和市场监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0%以上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资格、回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及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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