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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林牧水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9项)

2021-04-01 09:35  点击:[]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苗木生产和经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经营苗木生产和经营企业

3%

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持有相关证件;苗木生产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对园林树木(设施)损坏的检查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个人

3%

2次/年

现场检查

树木(设施)撞毁、损坏的检查。


3

对移伐城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检查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个人

3%

2次/年

现场检查

园林树木伐移的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的检查。


4

对农机安全的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农业机械实用者

3%

2次/年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是否进行安全检验;农业机械操作者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5.7,1修订)第8条,第58条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3%

2次/年

现场抽样检查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6

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16.2.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41、42、43、48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8.1)

区农林牧水局

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2%

2次/年

现场检查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7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0条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005]129号)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水资源使用企业、单位、个人

50%

2次/年

现场抽查

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实行情况。


8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28条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水利建设单位

50%

2次/年

现场抽查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检查和安全防洪措施的检查。


9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23号2011.1.8)第15条。

区农林牧水局

辖区内防汛企业、单位

10%

4次/年

现场检查

1.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2.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


上一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2项) 下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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