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苗木生产和经营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经营苗木生产和经营企业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持有相关证件;苗木生产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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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园林树木(设施)损坏的检查 |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个人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树木(设施)撞毁、损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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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移伐城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检查 |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个人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园林树木伐移的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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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机安全的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农业机械实用者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农业机械是否进行安全检验;农业机械操作者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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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5.7,1修订)第8条,第58条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
3% |
2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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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16.2.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41、42、43、48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8.1) |
区农林牧水局 |
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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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0条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005]129号)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水资源使用企业、单位、个人 |
50% |
2次/年 |
现场抽查 |
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实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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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23号2015.4.24)第28条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水利建设单位 |
50% |
2次/年 |
现场抽查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检查和安全防洪措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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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23号2011.1.8)第15条。 |
区农林牧水局 |
辖区内防汛企业、单位 |
10%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1.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2.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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