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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2条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1、省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区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区人民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3、省市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区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 4、省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区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区国资局管理的企业。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否执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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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抽查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1.29)第7条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区属各经营企业 |
不低于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1、是否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2、经营者是否存在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3、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4、经营者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5、经营者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6、经营者是否存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7、经营者是否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8、是否存在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9、经营者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10、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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