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7.22)第23、32、43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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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实际举办情况,每季度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是否是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禁止的内容;是否以假唱欺骗观众;是否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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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4.1)第6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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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及对有违法经营记录的场所应提高抽查频次 |
采取现场查看网站内容、随机抽查经营实体等方式进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是否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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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3.18)第12、15、19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辖区域内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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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 |
1.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4.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是否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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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像制品经营监督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2013.12.7)第4、10、17、21、26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1:10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
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查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单位经营实体等方式进行。 |
零售、出租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有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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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35、49、50、51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8.2)第4、9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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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 |
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查出版物经营单位实体等方式进行。 |
出版物销售场所含有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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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打字复印经营单位经营许可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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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
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查出版物经营单位实体等方式进行。 |
未经许可,印刷复制单位及个人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未建立和落实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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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4.25)第83、85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20% |
2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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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4.25)第76、83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全部被监管的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20% |
2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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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1.29)第13、16、18、23、47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1.25)的21、24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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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提高抽查频次。 |
现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是否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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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美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6.2)第12、14条 |
区科技文体旅游局 |
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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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辖区内经营单位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2.是否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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