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2、负责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3、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各部门、各镇办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4).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
5、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7、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8、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分管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0个、全额补助事业单位0个。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城中区审计局。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6人,参公事业编制0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0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行政5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62.24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162.24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7.0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38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2.2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7.01万元,占比84.4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5万元,占比6.5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0万元,占比4.44%,住房保障支出7.38万元,占比4.50%。
(三)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2.2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5.7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2.98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减少)25.5%,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增加。
(五)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审计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162.24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62.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2.24万元,上年结余0.78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62.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24万元,占60.02%,项目支出60万元,占39.98%。
(八)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10万元,占16.67%,其他审计事务支出50万元,占83.33%。
(九)<![endif]>关于城中区审计局部门2017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审计局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卫生服务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款)××(项):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款)××(项):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