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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03-16 16:40  点击:[] 来源: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为省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果洛医保定点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救护、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职业病医治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单位1个,属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三)人员构成

全额补助事业编制38人、实有在职人数38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486.99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2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7.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1.04万元。

(二)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86.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23万元,占比11.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7.72万元,占比81.67%,住房保障支出31.04万元,占比6.37%。

(三)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6.9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45.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41.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

(五)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六)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965.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86.99万元,以前年度结余30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75万元。

(七)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965.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5.99万元,占88.61%,项目支出110万元,占11.39%,。

(八)关于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110万元,其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10万元,占100%。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卫生服务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款)××(项):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款)××(项):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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