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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

2017-03-16 16:37  点击:[] 来源: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疾病预防与控制:开展疾病监测;研究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的分布,探讨疾病的发生、发展的原因和流行规律;进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制订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技术保障;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后疫病进行监测报告,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和效果评估。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辐射性、环境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置和公众营养监测与评价;对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中影响人群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预防控制相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研究、应用实验室检测与分析技术,开展传染性疾病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检验,开展中毒事件的毒物分析,开展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生物、物理、化学因子的检测、鉴定和评价,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传染性疾病的诊断、疾病和健康相关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撑,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公众不良健康行为进行干预,促进公众掌握自我保健与防护技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独立核算,预算单位一个。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15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5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事业13人;离退休9数;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西宁市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西宁市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298.54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218.5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8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1.5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9万元。

(二)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8.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8万元,占比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1.55万元,占比,81%,住房保障支出18.19万元,占比6%。

(三)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8.5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04.3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94.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用于2017年车辆运行费用。

(五)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部门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298.54万元。

(六)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298.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8.54万元,事业收入80万元。

(七)关于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298.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8.54万元,占100%。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拨入的各类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指主要是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后的余额,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八)上年结余: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九)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100301城市社区卫生机构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1)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20805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3)2081199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4)2082702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5)2082703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1)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2210203购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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