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打造“一地三中心”城市工作和企业发展需要,对原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调整,以不断适应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任务形势变化。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级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是西宁市建立创新主体梯次培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2024年走在前作表率创新主体培育“量质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原《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已不能很好满足企业需求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证全市创新主体培育工作正常开展,市科技局在广泛深入调研,听取各县区、园区和部分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以下简称《办法》,现《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由总则、培育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十六条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明确了修订办法的目的及市级科技型企业的概念、涵盖范围、责任主体。
第二章为培育条件。共2条,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历年申报企业实际,进一步优化申报条件,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细化科研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等培育标准。
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共2条,明确了企业申报途径和所需材料,申报程序进一步简化,减轻申报企业负担。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7条,明确了市级科技型企业管理方式、资格期限、奖补措施、限制条件、变更备案及地区职责等事项。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加强了绩效评估,制定3年有效期,实行定期复审动态管理,长效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重点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主体及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原办法规定市级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一些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上亿元,研发投入占比虽然没有达到3%,但是,每年投入研发费用已达到千万元以上。因此,本次修订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将研发投入占比分别设置3%、2%、1.5%三个梯级,培育认定条件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