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08170001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办〔202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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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城中政办〔2021〕44号
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海北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青海北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参照《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清水河村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标准,按照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妥善做好城市发展建设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总寨镇清河村内影响《青海北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隔膜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总寨镇清河村内影响《青海北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隔膜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原则
1.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
2.对房屋面积、用途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法的房屋按标准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在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的建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其它地面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文件确定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2.实行先货币补偿,再进行安置的方式。
3.非住宅结合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安置办法
持有总寨镇清河村户籍的,可进行安置。安置房源、安置标准、选房办法等,待南川工业园区确定安置房源后,另行制定安置办法。
六、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持有总寨镇清河村户籍的,货币补偿后不购买安置房的每户发放搬家费1000元,购买安置房的每户发放搬家费2000元。
2.持有总寨镇清河村户籍的,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按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6个月临时安置期满后,未安置的由南川工业园区继续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此类推。
3.被征收人家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户籍给予500元/人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名中、小学生。
七、奖励及其他补助
1.持有总寨镇清河村户籍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住户,在选购安置房时,按应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优惠。
2.被征收的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每户给予20000元补助;残疾人、军残凭有效证件每人给予20000元补助。
3.在《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收到签约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和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
4.持有城中区总寨镇清河村户籍的,货币补偿后不选购安置房的,每户再给予50000元奖励(无临时安置过渡费)。
八、其它事项
1.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形的,可计算到安置人口中:
(1)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现役军人;
(2)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3)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服刑人员。
2.自征收《通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和处理经济问题。
3.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核,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留存后,对房屋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产权共有人对征收补偿达不成协议的。
4.安置房办证税费:安置房办证税费缴纳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征收安置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由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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