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2、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在同一户口簿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4、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三)脱贫攻坚期间,农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