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各部门、各镇办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4.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