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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封山的通告

2025-10-28 17:41  点击:[] 来源:西宁晚报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现发布林区禁火封山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禁火期。在此期间,全市所有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绿化区全面实施禁火封山:

严禁一切闲散车辆、人员进入林区。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林区。

严禁上坟烧纸、焚香烛、燃放鞭炮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严禁焚烧田埂、荒草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因在林区内举行群众性文体活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区、乡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南北两山各绿化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组织、绿化管护公司等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林(草)长网格化管理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城市绿地公园各经营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工作。

四、各县区、各绿化经营主体单位开展联防联控,加强巡林检查值守,做好接壤地带的防火禁火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程序,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组织扑救。扑救森林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绿化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

七、经批准允许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登记后方可进入,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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