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一)行政审批(1项) |
1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不收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条、第8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3条 |
40个 14个 |
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
1 |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2条 |
无 |
根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 组织 民办非企业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3条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3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4条 |
无 |
根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5条 |
无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13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7条 |
无 |
|
14 |
基金会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0条 |
无 |
|
15 |
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1条 |
无 |
|
16 |
基金会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17 |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2条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8 |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2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基金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0 |
基金会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1 |
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2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已登记的 基金会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3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全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55号)第27条
|
无 |
|
24 |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5 |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6 |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7 |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28 |
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28条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29 |
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捐赠活动的处罚 |
未经批准 发起捐赠 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29条 |
无 |
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30条 |
无 |
|
31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32条 |
无 |
|
32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企业、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26条 |
无 |
|
3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68条 |
无 |
|
34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17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第19条、第20条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35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18条;
|
无 |
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46条 |
无 |
|
37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或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47条 |
无 |
|
(三)行政强制(共6项) |
1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6条 |
无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收缴被撤销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无 |
|
3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8条第1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9条第2款 |
无 |
|
4 |
收缴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8条第2款 |
无 |
|
5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4条 |
无 |
|
6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
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9条 |
无 |
|
(四)行政征收(无) |
(五)行政收费(共2项) |
1 |
婚姻登记证费 |
国内公民 |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 公开 |
计价格[2001]523号,价费字[1992]249号青计收费[2003]1175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关于重新核定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1175号) |
无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 2003.8.8)第1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费
|
国内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价费字([1992]349号),计价格[2001]523号,青计收费(2003)75号文件规定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收养法律知识问答》(1999.6出版) |
2个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收养登记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六)行政给付(共12项)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公民 |
民政局救济救灾办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青海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第3项第2款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2、违规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临时救助手续的。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医疗、临时救助金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公民 |
民政局救济救灾办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2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4]70号)第2项第3款 |
30个工作日 |
|
3 |
农村五保供养 |
公民 |
民政局救济救灾办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1章第3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4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4条 |
当日办理 |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2、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3、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4、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5、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6、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7、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8、调戏妇女。 |
|
5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居民不予批准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保障金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金的拨付及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政部民函2004年[2004]282号)第4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1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救灾资金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2、挤占、截留、挪用和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3、不及时 归还征用的财产,或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4、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7 |
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以及上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拨付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民政部民函[2011]111号)第二项第一款第5条、第三项第四款第1条、第2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救灾资金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2、挤占、截留、挪用和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 3、不及时 归还征用的财产,或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4、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抚恤优待金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11.07.29)第13条、第16条、第26条、第29条、第33条、第44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2011.10.29)第19条、第35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0 |
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医疗补助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发[2007]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发[2008]152号)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73号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2、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待遇手续; 3、虚报、重报、错报、漏报,导致重度残疾人补贴未能准确发放;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六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内字224号)6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 2、违规为不符合申请人办理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六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七)行政裁决(无) |
(八)行政确认(13项)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 |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5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证》 |
公民 |
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14条 |
无 |
|
3 |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结婚登记) |
国内公民 |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 公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
无 |
|
4 |
革命烈士认定审核。
|
烈士评定申报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无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8条 、第9条 |
过程性办理 |
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11.7.29)第46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5 |
退出现役的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的审核申报、优抚对象的审核、申报。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的审核申报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 |
10个工作日 |
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11.7.29)第46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 |
|
6 |
因公牺牲审核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
30个工作日 |
|
7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6条 |
40个 14个 |
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8 |
收养登记、解除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15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 |
10个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高龄补贴审批、高龄老人优待证核发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24号 )第6条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28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第3条 |
无 |
|
10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
向社会 公开 |
不收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2.21)第11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26条 |
30个 低收入核对 30个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1 |
福利企业认定 |
申请登记机构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第6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不收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3.1.1)第8条 |
40个工 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办理门牌证 |
申请人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不收费 |
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六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西宁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2)12号)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九)行政奖励(无) |
(十)行政检查(无) |
(十一)行政监督(4项) |
1 |
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第22条、第26条 |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2.利用行政检查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
区民政局低保办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4条 |
|
|
3 |
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
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
区民政局地名登记处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3号)第12条第一款 |
|
同上 |
|
4 |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监督管理; |
救助站 |
区民政局 |
无 |
无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2014.5.1)第57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2、利用行政检查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10项)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1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5.13)第3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评定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评定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非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人员批准为烈士的审核申报 |
复员退伍军人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1.7.26.)第8条 |
无 |
|
3 |
优待对象及革命烈士、病故军人家属审核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11.07.29)第2条、第15条;《青海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1990.12.01青政[1990]115号)第7条、第8条 |
30个工作日 |
|
4 |
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退伍军人审核申报 |
公民 |
民政局双拥办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1]11号 2011.7.27) |
30个工作日 |
|
5 |
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补助 |
复员退伍军人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11.07.29)第26条第2款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情形; 3、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4、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6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公民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一次安置保障金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养老机构设立审核 |
申请设立机构 |
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24号 2015.5.24)第44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主席令第72号 2012.12.28)第四条 《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民法[2014]171号)第4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许可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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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核 |
申请登记 机构 |
区民政局 |
向社会 公开 |
无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第2章第8条 |
2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 情形 |
其它 |
9 |
社会团体年检 |
社会团体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第26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民办非企业 |
区民政局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19条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