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开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其他 |
(一)行政许可(无) |
(二)行政处罚(共82项)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3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5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6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7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8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5 |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
26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
27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0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1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2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3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4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5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6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7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8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9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0 |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1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3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4 |
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5 |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6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7 |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8 |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49 |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0 |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1 |
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2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3 |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4 |
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5 |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6 |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7 |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58 |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59 |
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处罚 |
企业、公民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1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2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3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4 |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5 |
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6 |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7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8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0 |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企业、公民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7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企业、公民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7.1)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2011.7.1)第17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74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无 |
|
75 |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7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许可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77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78 |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79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企业、职工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80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81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82 |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罚 |
公民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三)行政强制(2项) |
1 |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未提供担保的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四)行政征收(5项) |
1 |
养老保险费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失业保险费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医疗保险费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工伤保险费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5 |
生育保险费征收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帐的;(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五)行政收费(无) |
(六)行政给付(6项) |
1 |
基本养老金发放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企业 |
区就业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5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6 |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
企业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七)行政裁决(1项) |
1 |
劳动争议仲裁 |
企业、职工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45个工作日 |
按行政许可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律相关规定。 |
|
(八)行政确认(3项) |
1 |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
企业,事业 |
区就业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无 |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核定 |
企事业单位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无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
(九)行政奖励(1项) |
1 |
公务员奖励 |
行政单位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48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
|
(十)行政检查(20项)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监察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监察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 |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1 |
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12 |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 |
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程从业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15 |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17 |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19 |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0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社保局 就业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
|
(十一)行政监督(2项) |
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
公民 |
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9.1)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2011.6.7)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10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
2 |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
公民 |
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第4条第4款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
|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5项) |
1 |
特殊工时审批 |
企业事业单位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29个工作日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单位、企业、用工单位 |
区社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不收费 |
无 |
25个工作日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
公民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
按行政许可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律相关规定。 |
|
4 |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核准(包括公开招聘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涉密岗位人员、引进的优秀人才、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流动等) |
事业单位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正进行的;”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5 |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
事业单位 |
区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