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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2023-03-30 09:29  点击:[] 来源:

二、审计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二)行政处罚(共16项)

1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3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4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5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7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8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9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的财政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10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2004.11.30)第10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12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13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14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15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16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设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可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

对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3.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十一)行政监督(共10项)


1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权

事业单位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3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4

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5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7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8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9

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10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

社会审计机构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十)行政检查(共4项)


1

要求提供资料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

审计检查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3

调查取证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4

向金融机构查询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十 二)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


1

审计处理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

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 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2

审计移送处理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

建议纠正和提请处理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4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5

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区审计局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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