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一)行政许可(共1项) |
1 |
临时用地审批 |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43号) |
限国家重点工程及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用地 |
2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行政处罚(共17项) |
1 |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
有违法事实 |
两年内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有违法事实 |
|
|
3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有违法事实 |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有违法事实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有违法事实 |
|
|
6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有违法事实 |
|
|
7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有违法事实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有违法事实 |
|
|
9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号令)第十七条 |
有违法事实 |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10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1990.5.19)第46条 |
有违法事实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2号2004.8.28修订)第77条 |
有违法事实 |
|
|
12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2009.11.24)第41条 |
有违法事实 |
|
|
13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2009.11.24)第42条 |
有违法事实 |
|
|
14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2009.11.24)第43条 |
有违法事实 |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15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2009.11.24)第44条 |
有违法事实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2009.11.24)第46条 |
有违法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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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相关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008.2.7)第32条 |
有违法事实 |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三)行政强制(共1项) |
1 |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2条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四)行政征收(征用)(共3项) |
1 |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
村集体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政(2010)26号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
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无 |
无 |
|
3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4条 |
无 |
无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五)行政收费(共4项) |
1.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地租)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单位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西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
土地使用单位出租国有划拨土地 |
|
土地租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土地登记费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第5项 |
无 |
|
|
3 |
耕地开垦费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8 号2004.8.28 修订)第 31 条 |
无 |
无 |
|
4 |
土地复垦费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2004.8.28 修订)第 42 条 |
无 |
无 |
|
(六)行政给付(无) |
(七)行政裁决(共1项)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1 |
土地权属争议 |
单位或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
3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八)行政确认(共3项) |
1 |
林权证审批 |
村集体及村民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审批 |
村集体及村民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必须是本村村民 |
村集体30个工作日。宅基地15个工作日 |
|
3 |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
单位或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
需要土地权属变更 |
30个工作日 |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九)行政奖励(无) |
(十)行政检查(共1项) |
1 |
土地监督检查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一款,第67条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一)行政监督(共1项) |
1 |
土地供后监管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
序 号 |
行政权力项 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 条件 |
承诺 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 他 |
1 |
国有土地储备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 号)第16条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国有土地开垦、开垦土地使用权审核 |
单位和 个人 |
区国土资源局 |
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 |
无 |
无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