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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2022-04-02 17:31  点击:[] 来源:

二、安监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

期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一)行政许可(3项)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06年1.21)

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270项)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0条



3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1条



4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7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9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4条



1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5条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5条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5条



1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5条



1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17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1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19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20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6条



21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7条



2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8条



23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8条



24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98条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0条



2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1条



2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2条



29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2条



30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


3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6条



3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6条



3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6条



34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5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9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4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3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9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4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8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39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6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9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4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0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方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13)第109条



4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8条



42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第39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4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0条



4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0条



45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0条



4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1条



48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1条



49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0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1条



5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85条 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2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2条



53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2条



54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2条



55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2条



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57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58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85条 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9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1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3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4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5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66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85条 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7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4条



68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5条



69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0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3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4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5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第82-85条 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6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6条



77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78条



78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80条



79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81条



80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81条



8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第81条



82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8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56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8条



84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85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56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87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88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89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90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012.4.27)第49条



92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2006.1.17)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2006.1.17)第32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93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94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95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8.29)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8.29)第38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8.29)第36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4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8.29)第36条



98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2013.8.29)第36条



99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第75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第96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00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第76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1.17)



101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第77条



102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8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03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0条



104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0条



105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0条



106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第4号令1996.10.30)第52条



107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2条



108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2009.8.27)第48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09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第4号令1996.10.30)第54条



1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3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11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3条



112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3条



113

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3条



114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第38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第3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1.8.5)



117

转让、冒用、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21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8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2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5.1.16)第42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9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2条



120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5.1.16)第42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1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2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3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4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5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6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7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28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9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4条



13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5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5.1.16)第42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5条



13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16)第49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5.1.16)第49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3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13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13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137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38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139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2条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40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141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142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143

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2011.8.5)第34条



144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2013.8.23)第33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2013.8.23)第4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

通过隐瞒情况、贿赂、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3,44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1.30)第4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46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2015.4.2)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7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20号 2015.5.26修订)第40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2015.5.26)第40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8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20号 2015.5.26修订)第41条



149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相关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20号 2015.5.26修订)第43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2015.5.26)第40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0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相关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或者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20号 2015.5.26修订)第44条



15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1号 2012.4.27)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2

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1号 2012.4.27)第35条



153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1号 2012.4.27)第35条



154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156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157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158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159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012.4.27)第26条



160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61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2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63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4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5

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6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7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5条



168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5条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69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6条



170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6条



171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6条



172

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6条



173

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6条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74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75

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76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77

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78

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同上


同上


179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3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80

检测检验机构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5条



181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5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4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82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83

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5条



184

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85

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5条



186

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87

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25条



188

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89

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90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 2013.7.10)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1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92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 2013.7.10)第19条



193

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94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 2013.7.10)第20条



195

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19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7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19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19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78条



208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09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0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11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1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1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14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0条



21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6

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4条



217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4条



218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修订)第84条



219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2015.5.27修订)



220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2015.5.27修订)第3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1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2015.5.27修订)第35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2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9号2015.5.27修订)第35条



22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0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2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0条



225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0条



226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0条



227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0条



228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4.5)第31条



229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5.29修订)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0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31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3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5.29修订)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3

工贸企业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5.29修订)第29条



234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5.29修订)第29条



23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2009.4.1)第35条



236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2009.4.1)第36条



237

尾矿库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39,40,41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15.5.29)第3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3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令2015.5.26)第38,39,40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令)第3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9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21,23,24,27,37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36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0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21,23,24,27,37条



241

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21,23,24,27,37条



242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21,23,24,27,37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第36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38条



244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38条



245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09.9.8)38条



24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6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9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6条



248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6条



249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6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9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50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1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2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7.12.28)第28条



253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2015.5.26)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4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5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6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7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58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6.16)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0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3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26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1条



261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2条



262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63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64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265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2条



266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2条


同上


267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8.29)第32条



268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2014.1.3)第26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2014.1.3)第28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9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2014.1.3)第26条



27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2014.1.3)第26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

查封或者扣押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62条第一款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7条第4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12.7修订)第96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32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2011.12.31修订)第65条第一款第2项

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2011.12.31修订)第65条第一款第2项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行政奖励(共1项)

277

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检查(共2项)

1

安全生产检查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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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5条



(六)其他行政权力(共4项)

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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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2009.4.1)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第87条 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第8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参与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13修改)地83条



3

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子等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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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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