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财政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及名称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其他 |
(一) |
行政审批(共1项) |
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企业(包括公司)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 |
1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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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共117项合并为2项) |
1 |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42条、第44条、第45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11.30,2011.1.8修订)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8.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9.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2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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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通用)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1条、第72条、第77条、第78条、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1.30签署)第67条、第69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 |
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7、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12、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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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无) |
(四) |
行政征收(无) |
(五) |
行政收费(共1项) |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青计收费〔2014〕17号 |
3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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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给付(共1项) |
1 |
预算支出资金拨付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13条 、第57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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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裁决(无) |
(八) |
行政确认(共7项) |
1 |
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的确认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7.11.17)第5条。 |
7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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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47条。 |
1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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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退库事项监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1995.11.22)第45条 |
3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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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管理 |
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7.1)第2章第6条。 |
1个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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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的下达批复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5章第52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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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算调整备案或审核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预算科 综合科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8.31)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 |
6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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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备案 |
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 |
7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账户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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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行政奖励(无) |
(十) |
行政检查(共1项) |
1 |
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证据和有关资料的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2001.2.20)第20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修订)第23条 |
7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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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行政监督(共6项) |
1 |
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59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9章第88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4章第31条 、第32条、第33条。 |
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招标采购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59条 |
1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财政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第2条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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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号 1999.3.26)第19条、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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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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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行政权力(共9项) |
1 |
对各预算单位决算的审核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本8章第76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73条 |
2个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56条、第57条、第58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12.31)第48条 |
5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确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 青财采字〔2011〕1599号2011.8.29)第28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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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工作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16条、第18条。 |
60个工作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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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的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 2012.12.6)第27条 |
15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第26条 |
1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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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采购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4条 |
30个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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