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力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城中区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单列的批复》(宁编委发〔2008〕22号),设立城中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社会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6、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负责全区残疾证发放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残疾评定,发放和管理残疾人证,开展残疾人能力评估。
8、指导和管理基层残联和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9、负责全区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共3项)
(一)行政审批(无)
(二)行政处罚(无)
(三)行政强制(无)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收费(无)
(六)行政给付(无)
(七)行政裁决(无)
(八)行政确认(共3项)
1、残疾人证的办理(CZQCJRLHHXZQR-1)
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2008年5月28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1)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2)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3)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4)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5)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6)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7)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8)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9)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联系方式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2、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CZQCJRLHHXZQR-2)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5.25)第22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在第三产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 1995.9.27)第4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含经费全额管理、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40-50人的单位应招收1名残疾人,安排1名盲人按两名计算。
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中的残疾人可列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总数。
3、核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CZQCJRLHHXZQR-3)
依据:《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 1995.9.27)第9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8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数的年度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单位职工情况表》由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九)行政奖励(无)
(十)行政检查(无)
(十一)行政监督(无)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