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城中区:靠前纾困,让群众不再忧“酬”    2024-04-19     · 城中区:“送戏下乡”进乡村 文化惠民暖人心    2024-04-16     ·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    2024-04-15     · 城中区开展“一学三促”宣传活动    2024-04-09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开>>处罚/强制>>正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2〕9号

2022-09-08 10:03  点击:[] 来源:

申请人:楚*,男,*岁,1987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镇*路*号,现住海东市平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钧,系该局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号。

申请人楚*对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西)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6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西)行罚决字〔2022〕*号)。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日上午*时许,申请人楚*在家接到在守工地的父亲楚**的电话说有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在强行拆除自己工地的围栏,楚*便打电话告知老板,老板让楚*赶往工地查看,楚*在开车赶往工地途中,收到父亲楚**发来的视频,视频中的人已强行拆除工地施工围墙,并有多人对楚**投掷石块导致楚**腿部受伤,在电话中楚*告诉父亲赶紧报警,10点左右楚*赶到工地现场,发现水利水电工程局现场技术员温工在围观,并且发现多个不明身份人员在楚*方施工现场之内围住楚*的父亲楚**及采购员张*,楚*向温工询问怎么回事,温工没有答复,申请人又向温工询问,“这是你们带过来的人吗?”温工还是没答复,这时出于恐惧原因,楚*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从土坡上向人群走下去,当楚*刚从土坡走下去之时对方多人就对楚*进行围殴,在此期间楚*保证没有还手及伤人,对方对楚*、楚**和张*实施殴打,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地,事件经过有红星天铂监控视频记录,南川西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已调取监控,随后公安机关将楚*及张*带到派出所,楚*的父亲当时伤情严重,派出所民警说自行去医院检查,申请人与张*到达派出所后向民警表示身体不适需要就医,当值民警问楚*二人“会死吗?如不死就忍着。”在楚*二人的再三请求下当值民警很不情愿的放行,随后楚*、楚**、张*便去医院就医了。申请人楚*认为他们这是有组织、有预谋并且持械的恶性打人事件,恳请我府调查事实真相,查看监控视频全过程,依法办案,还他们一个公道;申请人楚*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确认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无效,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宁中公(西)行罚决字〔2022〕*号。

被申请人称:

1.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022年04月*日*时许,在西宁市城中区沈家沟排洪涵项目工地,违法行为人李*业、李*奎、李*业在拆除临时简易围墙施工过程中,遭遇相邻工地楚**阻拦、拍照,李*业向楚**投掷土块,砸中楚**腿部。后楚*在得知自己父亲楚**被打后,赶到工地,并捡起石块找到违法行为人李*业等人,在交涉过程中,与违法行为人李*奎、李*业、李*全、李*业、魏*飞(其余2人未到案,共7人)开始撕打,楚*与违法行为人李*业扭打在一起,后楚**也加入其中,并捡起石块朝跟自己的儿子楚*扭打在一起的违法行为人李*业身体砸去。打架致使申请人楚*、李*业、楚**3人不同程度受伤(楚**伤情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4月*日城中公安分局南川西路派出所依法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双方违法行为人李*业、楚*等7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对在场的证人刘*铭、李*豫、温*斌等人制作了证人笔录,并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已查实楚*、楚**、李*业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楚*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楚**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业行政拘留13日,并处8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奎行政拘留13日,并处8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业行政拘留11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魏*飞行政拘留14日,并处8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全行政拘留13日,并处8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目前以上7名违法行为人还未执行拘留,待监管场所开始收治再执行拘留。

2.关于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一是2022年04月*日*时许,在西宁市城中区沈家沟排洪涵项目工地,违法行为人李*业、李*奎、李*业在拆除临时简易围墙施工过程中,遭遇相邻工地楚**阻拦、拍照,李*业向楚**投掷土块,砸中楚**腿部。楚**报案后,民警依法到场处置警情,楚**声称自己腿部被石块砸中疼痛,要求去医院检查,民警同意其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并当场收走了当事人李*业和楚**的身份证,告知当事人双方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接着去处置下一个警情,在民警离开出警现场后,楚**的儿子申请人楚*接到父亲楚**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在没有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直接拿起石块朝当事人李*业冲过去,并与对方发生冲突,导致本已平息的矛盾事态再度激化,与当事人李*业扭打在一起,因不敌当事人李*业,被李*业从身后卡脖子,并被抬起后砸在地上,导致楚*膝部受伤(软组织挫伤),当事人李*业肩关节脱臼。二是楚**在出警民警依法处置警情后,当自己的儿子楚*到达现场与对方李*业等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在看到自己的儿子楚*跟对方李*业扭打起来后,加入其中,并捡起石块去砸李*业身体,被李*业工队的民工阻止并殴打。三是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民警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掌握和收集了足够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但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楚*、楚**父子仍然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并未参与打架,并多次无中生有拨打12345恶意投诉办案民警,导致办案民警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四是本案中,有违法行为人李*业等5人的询问笔录、证人刘*铭、李*豫、温*斌等人的证人笔录都证实了楚*、楚**参与了打架,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也完整记录了打架的全过程,且楚*、楚**父子也承认了视频监控内容的真实性,楚*、楚**父子的医学检查报告和病例也证实了确实造成违法后果,公安机关在对本案的办理中,未有调查事实不清及提取证据有瑕疵的情形。五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当场将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对群殴案件予以坚决打击处理的态度,调查取证,根据此案中每个违法嫌疑人违法程度的不同,以罪罚相适应的原则,分别给予7人不同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04月*日*时许,在西宁市城中区沈家沟排洪涵项目工地,李*业、李*奎、李*业在拆除简易围墙施工过程中与楚**驻守的相邻工队发生冲突,遭遇楚**阻碍施工和拍照,李*业向楚**投掷土块、石块,砸中楚**腿部。楚**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依法到场处置警情,楚**称自己腿部被砸中疼痛,要求去医院就医,民警同意其先去医院检查治疗,民警见事态已经缓和,便告知当事人双方去医院检查完毕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接着去处置下一个警情,在民警离开处警现场后不久,楚**的儿子申请人楚*接到父亲楚**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楚*拿着石块向李*业等人走过去,在交涉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又激化了矛盾,与当事人李*业、李*奎、李*业、李*全、魏*飞(其余2人未到案,共7人)撕打起来,之后楚*与李*业撕打在一起,楚**见状也加入其中,并捡起石块或土块朝李*业身体砸去,楚**被李*业工队的民工阻止并殴打。打架致使楚*、李*业、楚**3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伤情鉴定楚**的伤势为轻微伤。城中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此案中违法程度不同的7人,行政拘留10日至14日不等,并罚款500元至800元的行政处罚。我机关通过查看公安机关案件案卷中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监控视频等资料,查明申请人楚*与李*业等人撕扯、殴打在一起,楚**也加入其中参与打架的事实,因打架过程中申请人楚*、楚**二人不敌李*业方,申请人楚*、楚**伤情比较明显,出于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楚*和楚**均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较轻的处罚。综上所述,我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行政案件卷宗1份,其中包括申请人楚*、申请人父亲楚**及对方工队李*业等人的打架监控视频光盘1个。楚*父子提供的现场手机拍摄到的视频光盘1个,南川西路派出所民警孙*林2022年8月*日所做笔录1份,申请人楚*2022年8月*日所做笔录1份,申请人父亲楚**2022年8月*日所做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2022年6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公(西)行罚决字〔20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4日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2〕10号 下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2〕8号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